海口人才购房补贴申请
申请条件
(资料图)
2018年5月13日以后第一次在我市就业或第一次在我市自主创业的以下人才,适用本细则并纳入相应的住房保障:
(一)大师级人才、杰出人才和领军人 才;
(二)50 岁以下拨尖人才和其他类高层 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含外籍和港澳台地区人 才);
(三)40 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及35岁以下全日制本科 毕业生(含国外、境外高校毕业生);
(四)35 岁以下具有中级专业职称、技师职业资格、执业医 师资格或具有国家和本省已明确规定可聘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 执业资格人才;
(五)总部经济企业引进的高层管理人才;
(六)经省、市政府认定给予住房保障的其他人才。
2018年3月31日前已离开本省,并于2018 年5 月13日后重返我市就业或自主创业的符合条件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保障对象范围。
享受本细则规定住房保障的自主创业人才,其所在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应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注册成立,且其本人应为工商部门登记的企业股东或工商部门登记的经营者。
公务员以及事业单位中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不纳入享受引进人才的人才公寓、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的保障范围。
聘任制公务员以及按人才政策引进的事业单位人员,同时符合本细则第二条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人才,可列入本细则的保障范围。
申请材料
人才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补贴的,提供以下材 料:
(1)高层次人才认定材料或学历学位证书或职称证书;
(2)经市住建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或经区住房保障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向市人才服务“一站 式”平台窗口申报住房租赁补贴或购房补贴,应提供以下材料:
(1)单位公示情况材料;
(2)个人所得税或社会保险缴纳记录;
(3)劳动合同或工商营业执照;
(4)用人单位或个体工商户出具的诚信承诺函;
(5)人才向用人单位提供的申请材料。
申请购房补贴的,所购房屋须为 2018 年 5 月 13 日后新购买的住房(含商品住宅、产权式酒店、酒店式公寓、 共有产权住房、限售商品住房),购房时间以购房合同备案时间为准。
补贴标准
(一)50 岁以下拨尖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 55 岁) 购房补贴 6 万元/年;
(二)50 岁以下其他类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可放宽至55 岁)购房补贴 3.6 万元/年;
(三)40 岁以下硕士毕业生以及符合本细则第二条第(四)、第(五)项的人才,购房补贴 2.4 万元/年;
(四)本科毕业生购房补贴 1.8万元/年。
申请方式
和购房补贴由人才向用人单位申请,并提交个人有关材料。用人单位对个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出具本单位诚信承诺函,向各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经营个体工商户的人才,由个体工商户直接向各区人才服务“一站式”平台窗口申报。
网上申请平台:海南省政务服务网、椰城市民云APP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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